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1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麥弗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丁秀娟即春寧診所附設護理之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參佰零貳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113年度北簡字第8186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5萬6,672元,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萬5,3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