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195號
原 告 林佳諺
被 告 劉子淳
李婉玲
金穩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景榮
被 告 王淑卿
上 五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
被 告 陳繼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北簡字第8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5日16時4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