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4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淂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潘重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58萬49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