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57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向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菁
訴訟代理人 李翰承律師
吳羿璋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逸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仁
訴訟代理人 徐明豪律師
林俊儀律師
王瑜玲律師
複代理人 張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5日15時整於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