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59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柯仲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鳳璟即璟凱商店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捌佰捌拾柒元(計算式詳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