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61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陳沂玟
被 告 劉振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九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固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113年10月23日宣判,惟被告於本院定言詞辯論期日後之113年10月7日,將戶籍地遷入至臺北○○○○○○○○,是本院認原送達不合法,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