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699號
原 告 乙尚村房地產仲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寶珠
訴訟代理人 陳蕙玲
被 告 賴盈瑾
訴訟代理人 董璽翎律師
郭守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原告應補正原證3「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完整內頁,並說明原證3及原證4「契約變更附表」究係分別於何時簽立?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