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699號
原 告 乙尚村房地產仲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寶珠
訴訟代理人 陳蕙玲
被 告 賴盈瑾
訴訟代理人 董璽翎律師
郭守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九頁第二十九行關於「…委託銷售價額之6%…」之記載,應更正為「…委託銷售價額之4%…」。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