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804號
原 告 僑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宇傑
訴訟代理人 姜鈞律師
柯飄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承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4,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