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005號
原 告 趙崇隆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淑玲
宋子瑩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彗媚
訴訟代理人 白智瑟
江勝男
複代理人 張庭維
被 告 陳宏瑾
訴訟代理人 林凱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一項及第四項中關於「新臺幣400,001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440,001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