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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005號
原      告  趙崇隆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淑玲  
            宋子瑩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彗媚  
訴訟代理人  白智瑟  
            江勝男  
複代理人    張庭維  
被      告  陳宏瑾  
訴訟代理人  林凱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一項及第四項中關於「新臺幣400,001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440,001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