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06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呂美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
為之民事簡易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5.18%」之記載,應更正為「5.8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之113年度北簡字第90
60號民事簡易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