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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06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呂美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
為之民事簡易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5.18%」之記載,應更正為「5.8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之113年度北簡字第90
  60號民事簡易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