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246號
原 告 王雪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舶克國際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萬6615元,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原告繳納3966元,尚應繳納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