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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313號
原      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訴訟代理人  蔡佩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詩蓉、黃家豪、黃舒鈺、黃文靖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肆佰肆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025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4,300元。然查,原告共計繳納裁判費4,74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440元。本院依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