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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38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魏兆廷
被 告 辛庚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三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