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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38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魏兆廷 
被      告  辛庚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三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