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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537號
原      告  戴梅鑫  
被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訴訟代理人  王銘益  
            林俊宏  
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杭立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宗義」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智能」。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