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667號
原 告 賴韻琦
被 告 何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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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川源
訴訟代理人 李玉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原告應補正及說明下列事項:依據原告於民國115年4月20日提出之陳報狀,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是否有擴張之情形?倘是,請以書狀具體表明訴之聲明究竟為何?並提出擴張之各項請求所依憑之相關證物。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