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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860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訴訟代理人 戴士強
被 告 張泓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5日下午2時19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