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立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馬國英等19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費用計算書、交付對造之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按相對人人數提出),並提出原告之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及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紀錄或主管機關准予主任委員就任報備函文影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馬國英等19人間本院105年度北簡字第8025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惟聲請人未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