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306號
抗 告 人即
聲 請 人 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
(New Charm Corporatoin Limited)
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New Charm Corporatoin Limited Taiwan Branch)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Choi Wai Hong Clifford
共 同
代 理 人 王健安律師
高羅亘律師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Riant Capital Limited(英屬維京群島商子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