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李承佑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定有明文。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又所謂「停止執行」乃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故必在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可言。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即本院113年度北簡字第9538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由,聲請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6472號執行事件),惟經本院查詢結果,上開執行事件已終結(見本院臺北簡易庭公務電話紀錄表),自無停止強制執行可言。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