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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陳怡筠(原名陳穗菁)

相  對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所為之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陳穗菁(原名陳怡筠)」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陳怡筠(原名陳穗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更正,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