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162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子誼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69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原告請求金額:500,000元;
㈡利息:92年8月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4月8日止共20年8月7日。計息本金500,000元×(20+153/365+99/366)×年息5%=517,241.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違約金:92年8月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4月8日止共20年8月7日。計息本金500,000元×(20+153/365+99/366)×年息1%=103,448.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㈣以上合計1,120,6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