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270號
原 告 正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娟
被 告 林熙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