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364號
原 告 蔡侑庭(原名:高蔡英)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4,08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本金:380,000元;
㈡利息:以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93年8月21日起計至本件起訴前1日即113年6月27日止共19年10月6日,其中自93年8月2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以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為1,285,337元【380,000元×(16+333/365)×20%=1,285,336.99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自110年7月20日起至113年6月27日止以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為178,745元【380,000元×(2+344/366)×16%=178,745.36元】,合計1,464,082元;
㈢本金及利息共計1,844,0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