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38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施藝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駿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4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請自行計算維修零件折舊後現值,提出和解方案,亦可先與對造洽談和解可能。又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