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426號
原 告 李育榮
上列原告李育榮因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