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48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李彥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少杰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5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可先閱卷並自行提出和解方案(並請自行計算零件折舊後陳報本院可得請求之總額),庭前請先與對造洽談和解事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