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512號
原 告 資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仁文
訴訟代理人 張仁聖
被 告 劉伊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請求返還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3房屋,給付租金、管理費、代繳水電費及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14萬5805元,並自遷讓之日起次月10日起按月賠償4萬8602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7萬7600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第一審裁判費3萬54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房屋)價額計算方式:
1.每月租金2萬8980元x12月÷10%=347萬7600元(依土
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2.347萬7600元+14萬5805元=347萬7600元
附註: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
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