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526號
原 告 王建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汛潤有限公司、張家鴻等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並補正被告「張家鴻」之年籍資料、住所或居所,並附戶籍謄本陳報本院(原告所提出門號0000-000-000,查無張家鴻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被告「張家鴻」之年籍資料、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