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549號
原 告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訴訟代理人 蔡佳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培勛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8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原告請求金額:21,697元;
㈡利息:111年4月28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6月13日止共2年47日。本金21,697元×(2+47/365)×年息16%=7,390.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以上合計29,0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