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59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芃菲、張詠潔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