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627號
原 告 張棋翔
被 告 全支付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弘斌
訴訟代理人 陳乃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廣告贈品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萬319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