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68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遠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萬6905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