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69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賴暐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宸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捌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