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729號
原 告 賴秋媚
被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155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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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年12月2日至113年3月4日之未受償利息134,0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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