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835號
原 告 廣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苡宸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磊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萬0,2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2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