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846號
原 告 永誼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65,671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5,8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系爭本票金額:8,500,000元。
㈡利息:65,671元(計算式:113年7月10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8月25日止共47日。本金8,500,000元×(47/365)×年息6%=65,671.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以上合計8,565,6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