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89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李彥明
管禮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KARALKIN, MAKSIM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3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