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957號
原 告 巫瑋哲即合聿設計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予海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12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