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96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管禮
李彥明
上列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吳彥辰、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零捌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