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965號
原 告 賴元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競舞娛樂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874元(即250,000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利息),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台灣競舞娛樂有限公司已解散並清算完結,原告應確認本件被告為何人,如為「新加坡商競舞電競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公司」,應一併具狀表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