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058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蔡淯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高偉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572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