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066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蔡淯修
上列原告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林景紳(即林予樂)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伍仟零參拾貳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