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07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代 理 人 羅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逵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