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091號
原 告 林祈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萬3941元,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