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09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漢
訴訟代理人 吳俊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何冠緯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