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109號
原 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謝子凡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原行銷有限公司(原名:台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7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