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11號
原 告 哲昌農產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食餐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萬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