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16號
原 告 盧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宙勝數位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板小字第4889號裁定移送前來,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起訴,應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所附帶請求之孳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