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162號
原 告 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訴訟代理人 謝志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沛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